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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2 10:24:26 []人次

 

濮阳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濮阳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濮阳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濮阳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挖掘整理濮阳老字号名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濮阳老字号是指使用较长,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濮阳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濮阳市商务主管濮阳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将濮阳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列入濮阳老字号名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濮阳老字号发展政策
第四条 濮阳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濮阳市商务每三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濮阳老字号名录。
第五条 在濮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濮阳老字号认定。
第六条 濮阳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于1989年(含)以前;
(二)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具有濮阳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申请濮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有传承濮阳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三)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濮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濮阳老字号组织认定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濮阳市商务发布开展濮阳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材料核实。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县(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向濮阳市商务提出推荐意见并呈报申请材料。
(四)专家审查。濮阳市商务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濮阳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濮阳市商务在商务网站对拟认定的濮阳市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濮阳市商务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濮阳市商务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存在较大争议,濮阳市商务可召开听证会。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濮阳市商务列入濮阳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濮阳市商务局是"濮阳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濮阳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濮阳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濮阳老字号牌匾。濮阳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濮阳市商务制定公布。
濮阳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濮阳老字号标识。
濮阳老字号企业在使用濮阳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条 濮阳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濮阳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濮阳老字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每年向濮阳市商务局呈报年度经营情况信息表
第十 濮阳老字号企业的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濮阳市商务局提交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 濮阳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理由,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明材料,向濮阳市商务提出信息更改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新增或变更代表性注册商标的;
(四)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濮阳市商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濮阳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濮阳市商务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 濮阳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建议濮阳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濮阳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濮阳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濮阳老字号认定的;
(四)已经不符合濮阳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濮阳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濮阳老字号名录和收回濮阳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濮阳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濮阳老字号认定。
十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濮阳老字号企业或濮阳老字号管理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濮阳市商务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六 本办法由濮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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