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5/7 10:42:27 []人次 |
![]() 交通运输局 濮阳市邮政管理局 濮阳市供销合作社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的通知》(豫商流通〔201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研究制定了《濮阳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 月30 日
濮阳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精神,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的通知》(豫商流通〔2019〕34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资金,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按实际支出科目列支。
第三条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项目评审验收等。市财政局按照细化列支范围目录,加强资金监督,审定项目资金拨付,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的指导。
第四条 试点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重点支持建设城乡配送中心、整合物流基础资源共享共用、建设城乡高效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标准化物流装备、建立社会化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创新城乡配送模式及建设乡镇标准化配送点等。
第六条 支持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支持方式为以奖代补方式。以奖代补方式是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
第七条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试点项目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楼堂馆所、道路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人员经费、办公机具、办公车辆以及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具有从事物流配送的经验;
(5)具有运转高效的物流配送专业团队;
(6)物流配送标准化程度较高。
第十条 项目企业应逐级申报试点项目,需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专项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项目需具备较好的试点效应和可复制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 (2)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项目具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7)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8)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可制定试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内容或项目申报指南并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聘请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筛选,确定试点企业和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企业应承诺在试点期间向市商务局定期报送试点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试点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通过评审及验收的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省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试点退出机制,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建设内容的,或经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合格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追究试点企业相关责任。对因人事调整、资金保障困难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试点建设无法正常推进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或剔除。试点项目出现空白或满足不了要求时,按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项目递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文单位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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