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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濮阳市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29 12:01:32 []人次

 

濮商〔2020〕82号
 
 
濮阳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濮阳市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7日    
“濮阳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濮阳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濮阳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濮阳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濮阳市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濮阳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濮阳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濮阳市商务局认定的“濮阳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濮阳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濮阳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濮阳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濮阳市商务局对“濮阳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濮阳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濮阳老字号”标识属濮阳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濮阳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濮阳老字号”2色标识。“濮阳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濮阳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濮阳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濮阳市商务局统一制作“濮阳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向濮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第八条 “濮阳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濮阳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濮阳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濮阳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濮阳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濮阳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濮阳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濮阳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濮阳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濮阳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濮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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