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濮阳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7/24 11:44:50 []人次 |
濮阳市商务局 关于实行濮阳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为,加强预拌砂浆市场调控和管理,市商务局拟出台《濮阳市商务局关于实行濮阳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市商务局商贸服务管理科(市散装办)。 联系电话:8997525; E-mail :pysanban@126.com。 濮阳市商务局 关于实行濮阳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濮政〔2015〕4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为,加强预拌砂浆市场调控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预拌砂浆的企业均适用备案管理。 二、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2.市商务局预拌砂浆规划批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排污物达标证明; 5.生产地点选址意见(复印件); 6.企业组织结构图及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7.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8.预拌砂浆产品检验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9.试验室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11.企业生产、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达到相当于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五、市商务局收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通知,并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六、已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经复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变更; 4.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控股人等人员变更。 七、已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撤销企业备案,并予以公示: 1.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下一个:关于开展濮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第二批)创建活动的 上一个:关于开展濮阳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页面功能【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