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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5/12/30 15:39:24 []人次

 濮阳市华龙区曹曹到购物超市未规范使用《随附单》(2015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2号)

        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5月13日在检查过程中,濮阳市华龙区曹曹到购物超市未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手续、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在此之前,我局就该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告知,2015年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未按期整改。
        依据: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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