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2号 |
发布时间:2016/3/29 17:00:06 []人次 |
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2号 濮阳市鹏隆名烟名酒副食行未规范使用《随附单》(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2号) 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月28日检查濮阳市建设路鹏隆名烟名酒时,发现该店杜康御液酒未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在调查中发现,濮阳市鹏隆名烟名酒副食行业务员未规范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依据: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罚款400元。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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