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3号 |
发布时间:2016/3/29 17:00:22 []人次 |
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3号 濮阳市黄河路金秋副食经营部未规范使用《随附单》(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3号) 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4月11日检查濮阳市黄河路金秋副食经营部时,发现该店沱牌20年原浆酒未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承认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依据: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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