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5号 |
发布时间:2016/3/29 17:01:07 []人次 |
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5号 濮阳市江河物资有限公司未规范使用《随附单》(2013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5号) 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7月5日检查濮阳市江河物资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店洋河海之蓝酒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承认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依据: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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