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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6/4/15 11:13:16 []人次

 

2016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1

 

濮阳市建设路宏达酒业门市部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2016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1号)

案件事实如下:2016318日在检查过程中,濮阳市建设路宏达酒业门市部未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供货方濮阳市华贵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当时开具《随附单》的存根,经过货单核对,该批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一致。

依据: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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