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4号 |
发布时间:2016/8/3 11:27:51 []人次 |
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金利名烟名酒行未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2016年度濮商务稽查字第4号)
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根据举报对华龙区大庆路金利名烟名酒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8箱(6瓶/箱,500ml/瓶)泸州老窖紫砂大曲酒,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8箱(6瓶/箱,500ml/瓶)泸州老窖紫砂大曲酒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5月20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泸州老窖紫砂大曲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 29瓶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原装生产。6月3日,执法人员该店法人代表商银平进了询问,商银平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予以认可,并对真酒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进行了整改。金利名烟名酒行没有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和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未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违犯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以警告,记录违法行为。批发、零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违犯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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