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商务局,
您好,欢迎来到濮阳市商务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党纪学习教育㊵丨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和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7/1 19:53:45 []人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

 1.违规谋求特殊待遇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应当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2.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3.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用公物

 《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给予相应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同样也要给予相应处分。“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是指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

 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条例》对违规占用公物细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侵占公私财物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违规占用公物是以使用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

 
下一个:党纪学习教育㊴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干部应当予以纠正    上一个: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页面功能【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濮阳市商务局 技术支持:通达网络 豫ICP备2023006009号-1
地址:濮阳市开州中路246号  电话:0393-7775600 传真:0393-6668356 联系信箱:pyssw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