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领豪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案 |
发布时间:2022/3/28 12:10:34 []人次 |
濮商罚责改字﹝2022﹞第01号 案件事实如下: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注册资金200万元,使用单用商业途预付卡没有在商务部门备案;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违反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违反根据《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一、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依照《河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1.河南省领豪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濮阳市商务局办理单用途预付卡使用的备案手续。 2.此后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限,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三、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2022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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