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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5/7/7 11:54:25 []人次

 

市商务局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濮阳市商务局2009年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省级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文明素养,营造文明、优雅、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及市商业干部学校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其奖惩办法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省级文明单位创建领导责任制,设立举报箱,形成文明单位创建奖惩机制。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设立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专项奖励资金的来源是全体人员1个月的文明奖、各项惩处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五条 适时召开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要将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列入本科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创建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各项商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文明个人、文明科室、文明家庭、创建标兵、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积极参加省级文明知识模拟测试并参加创建验收考试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第八条 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要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惩处。凡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被扣减文明奖者,个人及所在科室(单位)不得参与年度评先。
第九条 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其年度文明奖。
第十条 办公室、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要保持窗明几净、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符合卫生标准。在卫生检查中,发现一次不合格的科室(单位),进行口头批评,两次不合格者,通报批评,三次不合格者,扣减该科室(单位)全体人员一个月文明奖。
第十一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不予奖励,并扣减其科室(单位)负责人期间一半文明奖;发生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取消其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当年文明奖,扣减其分管领导一半文明奖。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其它原因,对全市商务工作造成损失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当年文明奖。
第十三条 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或参与黄色淫秽活动的,除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以上文明奖。
第十四条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对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扣减责任人三个月文明奖;对以各种形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扣减责任人半年文明奖;对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半年至一年文明奖。
第十五条 严禁赌博。参与赌博者,每发现一次,扣减其一个月文明奖;设赌者,每发现一次,取消其全年文明奖。
第十六条 严禁酗酒闹事。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一个月至一年文明奖。
第十七条 局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认为其它行为应予惩处的,以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裁定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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