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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5/18 17:51:34  点击次数:

第一条 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 建立领导审核、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审查制度。上网信息来源由各有关科室提供,经各科室初审,局办公室复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交局办公室上网公布。

第三条 上网信息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各科室负责信息的搜集和整理,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提交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发布。

第四条 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 定期对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活动中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