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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5/18 17:46:54  点击次数: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局机关图书查阅室可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公室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要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